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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物价监督管理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用电大户直接购电市场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


  价差=剔除对应输配电价后的用电方申报价格?发电方的申报电价

  只有价差大于或等于零时才能成交,正价差最大的优先成交,依次类推,直至价差为零时交易结束,成交电价为双方申报电价的平均值。

  第十七条 报价相同的发电企业,脱硫机组优先成交,条件相同,大容量机组优先成交,条件再相同,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交易电量;报价相同的用电企业,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交易电量。

  第十八条 集中撮合交易未成功的双方若仍有意进行交易,可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再组织一次双边协商交易,但协商的发电上网电价原则上为已撮合成交的最低上网电价,协商的用电价格原则上为已撮合成交的最高用电电价。双方的差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省级电力市场建设。

  第十九条 未达成撮合交易的用电企业的电量仍执行目录电价。

  第二十条 用电企业、发电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使用电力交易运营系统报价或直接到电力交易大厅报价,具体以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用电企业、发电企业应由本单位授权的交易员代理本单位报价、参与市场交易,并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报价授权书存档。

第七章 交易流程

  第二十二条 每季度末月第1周(遇节假日顺延,下同),用电企业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下季度用电需求计划,发电企业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下季度发电需求计划。

  第二十三条 第2周,省电力交易中心向各发电企业、用电企业发布下季度的市场交易信息,包括各用电企业目录电量销价、输配电价和代收基金及附加、用电需求;发电企业非脱硫机组标杆电价、基数合约电价、剩余发电能力;南送电价、交易开始和结束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第3周,省电力交易中心组织集中撮合交易,及时发布集中撮合成交结果,经省电力调度中心校核后,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公布。

第八章 交易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交易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用电企业、发电企业的成交电量在合同中应分解到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交易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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