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成交电量电价=成交上网电价+输配电价
成交上网电量=成交销售电量+输配电损失
1.输配电价以用电企业应执行销售目录电价中(分类入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电价)电量电价,扣减国家批准的发电企业不含脱硫的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确定。
2.用电企业除按用电量和输配电价支付输配环节电量电费外,同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电费标准及用电企业实际用电容量支付基本电费,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力率电费政策。
第十一条 上述输配电价构成,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将根据电力市场供求状况提出有关附加费是否减免或暂缓征收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发布;由省电力公司提出当期输配电价标准的具体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核准后,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前公布。
第六章 交易模式
第十二条 每年按季度由省电力交易中心采取集中撮合的交易模式组织四次,对于新建、扩建的省重点企业增量部分可根据需要按月组织;如若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适当调整交易次数和时间。
第十三条 集中撮合交易模式是指年度发电量计划下达后,在统一的交易平台上双向报价、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用电企业、发电企业双方自由申报交易的电量、电价,双方可以多段报价(不超过3段),匹配成交。
第十四条 用电企业、发电企业申报电量单位为万千瓦时,精确到整数位,申报电价单位为元/千瓦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1.交易双方申报每段电量不得小于500万千瓦时,发电企业最高申报电量不得超过满足安全约束的最大发电能力。
2.发电企业申报电价应不高于非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用电企业申报电价应不低于南送电价。
第十五条 用电企业按其分段申报电价扣除对应的输配电价格后从高到低排序,发电企业按其分段申报电价从低到高排序。
第十六条 按照双方申报价格的排序,计算所有可能的用电方申报电价剔除输配电价后与发电方申报电价之间的价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