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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物价监督管理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用电大户直接购电市场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


  3.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环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后取得认证的用电企业。

  4.符合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对国家已发布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焦化、铝、铜冶炼、铅锌、电石、氯碱(烧碱、聚氯乙烯)、平板玻璃、玻璃化纤等行业,企业的工艺、技术、装备、规模,以及能耗、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指标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要求。

  5.电力消耗成本占企业总成本40%以上的省重点企业的当年电量,或电力消耗成本占企业总成本25%以上的省重点企业的当年新增电量,或电力消耗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20%以上的新建、扩建省内重点企业的当年电量,或年度新增用电量达到50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企业当年新增电量部分可以进入直购电市场交易。

  6.遵守国家有关用电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维护电力安全。企业商业信用良好。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园区。

  第六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电企业可以参加直接购电市场交易:

  1.单机容量在20万千瓦及以上的省内公用火力发电机组。

  2.有能力完成年度合约电量外仍有发电空间的发电企业。

第四章 用电企业的确定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参加直购电交易的用电企业应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监会东北电监局联合审查并会同省电力公司核定用电企业基数电量后,方可参加市场交易。

  第八条 审核后的用电企业名单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用电企业名单正式公布前,在省工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进入交易市场的用电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东北电监局将对用电企业保持进入市场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第五章 电价

  第十条 交易电量、结算电价由用电企业、省电力公司、发电企业通过集中撮合的市场交易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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