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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物价监督管理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用电大户直接购电市场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


  第三条 直接购电市场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优质可靠连续供电、供热的要求。

  2.应遵循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用电企业平等自愿、利益共享的原则。

  3.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交易电量不超过省电力公司售电量的10%。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四条 管理职责如下:

  1.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场交易的管理与监督。

  2.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交易电价的管理与监督。

  3.东北电监局负责市场交易过程的监督。

  4.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交易的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电量结算、信息发布。负责将每次交易信息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东北电监局备案。

  5.省电力调度中心负责电网安全校核、发电调度。

  6.各供电企业负责用电企业的抄表、核算、收费及供电服务。

  7.各用电企业对其内部的生产用电、用汽、供热安全负责,各发电企业对其内部的供电方式、供热方式的安全运行负责。

  8.经核准参加市场交易的用电企业、发电企业应在运营系统上进行注册,并保证用电企业、发电企业基本信息、注册内容真实、有效。

  9.交易成功的用电企业、发电企业与省电力公司就交易电量、交易时段、结算价格、输配电价等内容共同签订交易合同,合同由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东北电监局备案。

第三章 准入原则

  第五条 参加直接购电市场交易的用电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企业集团的分公司在取得集团授权后可按属地管理提出申请)。

  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企业不得有违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规定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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