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淄建发[2009]59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
近年来,我市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规定,工程质量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仍然存在着渗、漏、裂、墙面霉斑等工程质量通病现象,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让群众住上“放心房”。现将《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施工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正常运转。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人员配置要上墙公示并做到人证相符。施工前,要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相应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时,要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施工,并做好工序交接检查记录,易发生渗、漏、裂的关键点位要有施工隐蔽验收和检验记录。
第二条 监理单位要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对工程进行监理。项目部人员配置合理,能够满足工作需要,人员配置情况要上墙公示并做到人证相符,更换的人员要有建设单位的书面意见,并通知施工单位。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履行职责,工程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要进行旁站监理并有可追溯的记录。
第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要履行监督职责,发现未按施工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项目要及时督查纠正,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记录不良记录等处罚。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要做好监督记录,对提出问题的部位要有监督整改落实的记录。
第四条 在地基基础、主体工程施工中,构件的几何尺寸、墙体的垂直偏差、标高、轴线的位移、强度均应达到设计要求。对未达到设计和强制性条文要求的项目必须按照设计部门出具的技术处理方案进行整改,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施工。
第五条 为防止外墙渗漏,外墙砌体施工架眼处在装饰抹灰前必须用不低于C15强度等级的干硬性细石混凝土捣实。砖墙立缝不得有透明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