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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代理中心在嫩江站收取轨道衡过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代理中心在嫩江站收取轨道衡过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黑价经字〔2009〕179号)


哈尔滨铁路辅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嫩江站轨道衡过衡收费的请示》(哈铁辅企业[2009]85号)收悉。铁路辅业集团运代中心采取租赁的方式在嫩江站开展了轨道衡过衡收费的经营项目。从2005年开始我局批复了铁路辅业集团运代中心七台轨道衡过衡的收费标准,经过几年的运行,得到了用户的认可,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所属企业运代中心,在嫩江站收取轨道衡过衡费。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收取过衡费货物品种范围:除粮食、饲料、化肥、农药、农业机具、纺织品、文教用品、医药用品、皮草毛皮及其制品、棉花外,其他需要过衡服务的铁路货物运输品种,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收取过衡费每车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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