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公务员法定强制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住宿和自行编印资料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公务员法定强制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住宿和自行编印资料费的批复
(二○○九年六月三日 黑财综〔2009〕60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学校继续开展公务员法定强制培训并收取宿费、培训资料费的函》(黑国土资函[2008]555号)收悉。根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5]16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学校在开展公务员法定强制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收取住宿费和自行编印资料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公务员法定强制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住宿费和自行编印资料费。

  二、收费单位: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学校。

  三、收费对象:在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学校参加公务员法定强制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学员。

  四、公务员法定强制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住宿费和自行编印资料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根据成本另行制定。

  五、公务员法定强制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住宿费和自行编印资料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2项“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