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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五常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五常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二○○九年七月二日 黑价联字〔2009〕47号)


五常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征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请示》(五政呈[2009]21号)收悉。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其它规定仍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五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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