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增设平山收费站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黑交发[2009]205号)
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平山收费站收费标准的请示》(东绥字[2009]25号)收悉。立足有利于平山地区人民群众便捷出行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绥满高速公路小岭至帽儿山区间增设平山收费站(匝道),位于K392+500处。
二、平山收费站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凡通过绥满高速公路小岭至帽儿山段的各种车辆,除《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网。
四、其他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公路一卡通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和调整部分路桥收费标准的通知》(黑财综[2004]125号)执行。
此复。
附件:
绥满高速公路平山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表
车型
| 规 格
| 小岭至平山
(元/车次)
| 平山至帽儿
山(元/车次)
| 备注
|
客车
| 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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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 ≤7座
| ≤2T
| 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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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 8座一19座
| 2T一5T(含5T)
| 4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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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 20座一39座
| 5T一10T(含10T)
| 6
| 9
|
|
第四类
| ≥40座
| 10T一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
| 7
| 9
|
|
第五类
|
| >15T40英尺集装箱
| 9
| 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