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发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发等工作,根据《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就制发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起草。起草过程中,应当采取书面、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起草部门系统内以及其他部门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还应向社会征求意见或举行公开听证会。
;二、市政府办公部门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和备案等工作。起草部门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将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一并送市政府办公部门。
三、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认定和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市政府办公部门转送的文件草案后,首先应进行规范性文件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下列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四)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我市实际,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六)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