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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制度的通知
(浙交〔2009〕145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道路运输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我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范围
  我省境内依法注册,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经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名称和主要内容
  (一)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名称为“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投保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损失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承运人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时因意外事故造成专用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损毁、灭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货物引发损害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承运人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环境危害、公众伤害、财产损失及消除污染,而应承担的合理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费用。
  三、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额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分A、B类,A类是指运输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货物的车辆;B类是指运输除A类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的车辆。相关类别最低保额如下:
  (一)A类: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
  (二)B类: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最低保额不得设置分项赔偿限定,赔付款优先支付事故引发损害责任保险部分费用。
  若运输货物涉及多个档次,按照运输货物风险最高档次核定投保档次。
  四、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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