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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已经进入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服务均等、引导有序流动、促进社会融合的新阶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以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为重点,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一)统筹管理,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服务和管理范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和工作协商制度,强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和服务网络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解决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内部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二)服务均等,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建立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为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宣传教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药具发放、生殖保健等服务,落实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免费要求,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三)信息共享,构建数字化平台。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卫生、工商、国土房管、建设交通、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机制,逐步实现信息交换、共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起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信息通报制度,要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数据更新、统计分析和信息交换,建立和完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制度,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管理。
  (四)区域协作,推进服务管理一体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市内人户分离人口管理和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协作,建立协作制度,创新协作方式,深化协作内容。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居住地"两地"案件协查制度和协商配合事项登记制度,对案件查办情况、协商事项解决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要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纳入政府工作督查范围,每年开展专项督导,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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