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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公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近年来我市流动人口呈现急剧增加态势。流动人口规模较大、增速过快,既对我市公共资源配置构成挑战,也给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年龄构成轻,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且流动性强,服务管理难,
  非意愿妊娠、生育等现象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部分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
  为妥善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务院于2009年5月11日公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能力,更好地为全市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集中学习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化宣传,使《条例》的主要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扎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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