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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9〕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县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自行研究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备案。同一市、县范围内,国、地税局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必须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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