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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市发〔2007〕15号),为自主创业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办理各项手续
  (一)工商部门要在全市各级工商机关注册登记场所,设立“大学毕业生创业政策措施咨询服务窗口”,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的“三优先”服务;对自主创业大学生申办营业执照时,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要立即受理,当场办结并核发营业执照;对自主创业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实行免收注册登记、证照管理、贴花验照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城管执法部门要积极为自主创业大学生办理门头牌匾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税务部门对于自主创业大学生办理税务登记的,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同时简化办税程序,限定办税时限。
  (四)市人控办、市公安部门要支持大学生创业者落户,对于已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2006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一律支持帮助其办理落户手续。
  二、推行“首违免罚”制度
  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对大学毕业生在创业过程中首次出现的情节轻微、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只给予警示告诫,帮助大学生创业者纠正,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优化税务服务
  (一)国税、地税部门要完善征管档案电子化标准、基层业务规范标准、征管流程标准、办税服务厅工作标准,促进纳税服务法制化、规范化和人性化。推行全市统一的征管档案电子规范,减少大学生创业者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标识、合理规划服务区域、设置服务窗口。
  (二)国税、地税部门要在电话申报纳税、划卡申报纳税和批量扣税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网上申报和网上缴税。结合大学生创业者的实际,对个体定税户推行批量扣税申报方式,小规模纳税人推广刷卡申报、电话申报以及短信申报。
  (三)国税部门要积极推行“同城通办”、“一窗通办”。实现大学生创业者就近到市区各国税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即通报通缴)、抄税认证(即通抄通认)、发票购销(即通售通验)、代开发票、已纳税证明开具、《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开具和销号、税务咨询等常规涉税事务;实现大学生创业者在办税服务大厅任何窗口“一窗通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税认证、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普通发票发售等涉税事项,避免重复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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