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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通告

  七、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影响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八、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确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在人行道上设置非机动车保管站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九、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上乱停乱放。
  十、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十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违规载人,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十二、广大市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非法载客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乘坐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乘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因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被扣留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可以依法处理。
  十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质监、工商、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五、阻碍人民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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