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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9〕12号)


  为了进一步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民满意城市,保证地铁施工和南北中轴线改造期间我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净化城市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汽车等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载客营运活动。
  二、严禁电动三轮车在绕城高速路以内通行;严禁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在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通行;严禁外埠及本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的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在三环路(含三环路)以内通行。
  三、严禁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各类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以及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的轻便摩托车、摩托车。
  四、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管制措施。
  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最高设计时速高于20公里且不大于50公里的电驱动的两轮、三轮车属轻便摩托车,一律不予登记发放牌证。
  五、电动三轮车以及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罚。
  无牌无证的电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严禁上路行驶。对驾驶无牌无证或使用假牌假证的电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以及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或者无驾驶证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拘留驾驶人员。
  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非紧急情况,不得违规行驶,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军车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军车的管理,严格执行军车行车规则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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