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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区)级粮食储备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区)级粮食储备的通知
(市政发〔2009〕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特殊重要商品。建立健全粮食储备体系,是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我市粮食主产区县建立县(区)级粮食储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储备规模及完成时限
  按照省政府下达我市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县(区)级粮食储备规模为50000吨,各有关区县粮食储备计划为:长安区10000吨、临潼区7500吨、阎良区7500吨、周至县5000吨、户县7500吨、蓝田县5000吨、高陵县7500吨。县(区)级粮食储备计划完成时间为2009年10月底前。
  二、储存品种及质量标准
  县(区)级粮食储备储存品种主要为小麦,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以上质量标准、品质宜存的当地生产的粮食。
  三、资金来源及粮权归属
  县(区)级储备粮库存成本可按照粮食实际收购价格加上合理收购费用的原则确定,所需资金按照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规定,通过农发行贷款解决,管理费用及贷款利息由县(区)财政负担。县(区)级粮食储备粮权归各县区政府所有。
  四、几点要求
  一是充分认识建立县(区)级粮食储备的重要性。我市是一个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逐年增长,粮食供需缺口不断增加,粮食供需形势不容乐观,维护市场稳定的责任越来越重。因此,各区、县政府一定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安排,扎实做好粮食储备的各项工作。
  二是积极开展收购,确保按时完成计划。今年我市夏粮再次喜获丰收,市场粮源充足、价格稳定,为全面完成县(区)级储备粮入库任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区、县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组织收购,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储备粮收购计划,促进农民丰产增收。
  三是加强管理,确保储粮安全。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制度、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真正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实际管理工作可参照《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66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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