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六条 农药价格管理的原则:

  (一)有利于农药安全生产和使用,有利于农民节支增收,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二)生产经营者能弥补合理的成本支出并获得适当利润;

  (三)反映市场供求;

  (四)体现农药质量与效果的差异;

  (五)保持农药品种间的合理比价与地区间的价格衔接;

  (六)鼓励和支持高效、低毒农药以及新品种农药的研制开发、生产、推广和使用。

  第七条 农药出厂基准价格作价公式为:

  无税出厂基准价=(生产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

  含税出厂基准价=无税出厂基准价×(1+增值税率)

  农药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销售利润率一般不超过5%,浮动幅度不超过15%。

  第八条 农药批发价格作价公式为:

  批发价格=(含税出厂价格或进货价格+运杂费)×(1+综合差率)

  农药零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零售价格=(批发价格+运杂费)×(1+批零差率)

  批发环节综合差率不超过15%,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超过10%。外省、市农药进入本省市场销售的,其经营差率与省内执行同一标准。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农药品种为进口的,销售指导价格按照与国内农药同质同价的原则报进口商注册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进口农药批发价格作价公式为:

  进口农药批发价格=[进货价格(包括到岸价格、关税、外贸代理手续费、银行手续费、保险费、商检费)+港口杂费] ×(1+综合差率)

  综合差率不超过15%,进口农药零售价格作价公式与国产农药相同。

  第十条 当农药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最高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维护市场农药价格稳定。

  第十一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年度生产经营概况以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农药品种的产量、进货量、销售量、相关价格、销售收入、利润和纳税等情况并确保相关文字材料、数字与有关凭证真实可靠,企业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