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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农[2009]35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药价格行为,保持农药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维护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农药市场变化和价格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苏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江苏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药市场价格行为,保持农药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发生农药价格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价格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品等价格。

  第四条 列入管理目录的农药品种为吡虫啉、毒死蜱、噻嗪酮、多菌灵、三环唑、乙草胺、草甘磷。市、县需要增加管理品种的,应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农药品种更新以及生产量与使用量变化情况,对列入管理目录的农药品种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农药品种实行属地管理,由农药生产流通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农药品种目录和生产企业名录告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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