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项,第3项所需资金在老龄事业专项经费中列支,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第4项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60%、区县财政承担40%。
(十五)土地使用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时,应统筹安排社区老年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或优惠有偿方式供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给予减免,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十六)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经老龄、民政部门审批的社会福利机构,可减免有关费用。所涉及的税收按国家现行优惠税收规定执行,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人防部门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免收城市人防建设资金,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十七)培训和用工政策。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可申请享受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十八)社会捐助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对受赠款物要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捐赠支持养老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凭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组织保障
(十九)健全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对老龄工作的要求,把老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保证其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得到落实;市、区县老龄委成员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老龄工作;全市所有社区和行政村要成立老年人协会,形成市、区县、街办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老龄工作网络。
(二十)明确职责。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参谋助手”的重要职能,认真调查研究新形势下老龄工作组织机构建设、老年人优待、养老服务以及文化教育等方面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加强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爱心护理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管理指导,要会同民政、规划、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服务人员配备等进行严格验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保证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一)相互协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整合资源,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养老事业发展。财政部门要将老龄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拨付并逐步增加。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落实老龄工作组织机构的编制和人员配备。发改委、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要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计部门要做好老年人口统计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分析。劳动保障部门要探索未参加养老、医疗保障的老年人养老、医疗保障政策,建立老年人养老、医疗保障的财政支持机制,确保已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职业技能培训。交通、园林、旅游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省市老年人的有关优待政策。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的政策兑现和规范管理,做好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审定和指导管理工作。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老年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服务延伸到养老机构。宣传、文化教育和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和重视养老事业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养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