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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18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规范化和现代化、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提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出如下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一、认真做好信息系统规划设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众多、地域分散,参保缴费相对灵活,权益记录和待遇保障周期长,加强全省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有利于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经办能力和服务能力,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质量,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做好决策提供支持。

  (一)统一规划,整体设计。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部《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坚持统一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金保工程既有建设成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整体规划中,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长远发展要求,统筹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建设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金保工程其他信息系统执行统一的业务标准、信息标准和技术标准,确保与其他信息系统之间,特别是与城镇各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由于管理服务对象不同,实施时间要求较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可暂独立于各项城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运行。

  (三)统一软件,分级部署。在全国统一标准版新农保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全省统一本地化开发,建设《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系统优先采用市级集中的数据分布和系统模式,即数据在市级集中,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已经建设的统一数据中心,建立全市“大集中”系统,通过网络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将系统部署在各级统筹地区,要逐步实现向上集中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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