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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
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和水务站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职能,健全体制
  (一)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主要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实用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和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管理;农村沼气池建设管理和维护;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和培训教育服务。乡镇水务站承担的主要公益性职能: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以及防汛抗旱调度管理和技术服务等。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和水务站不再从事经营性服务。
  (二)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和水务站实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分工负责、以县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和水务站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负责业务指导、业务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和业绩考核。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和水务站的行政管理,调配并管理专职农技员、水利员,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和水务站负责人的任命、人员的调配、变动,要征求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农技、水利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保障条件,落实试验示范基地,解决办公用房和添置必要的设备仪器。
  二、设置机构,核定编制,组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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