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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七)职业教育
  1、民办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用地规划、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银行贷款以及项目申报和支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2、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创建成省示范性职业学校以上的,政府予以适当奖励。对新办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校分校或高职院校、新办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在规划区内按成本价划拨建设用地,教学用房免征所有规费,其他用房减半征收。
  3、公办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确保全额返还给职业学校,不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逐年增长,城市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报建规费属市权范围内的全免。
  4、对留在宜春中心城区创业的大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优先给予小额创业贷款,并享受有关创业优惠政策。
  (八)科技信息业
  1、生产服务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政策优惠。
  (九)会展业
  1、凡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或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的50%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2、对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其当年缴纳的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并实行两路供电。
  3、举办国际性、国家级的会展活动,分别按每个国际标准展位300元、200元的标准,对承办公司予以补助;对全市性的、展位超过500个以上且有一定影响力的会展活动,按每个展位100元的标准,对承办公司予以补助。
  4、对引进5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给引进者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十)社区服务业
  1、对托儿所、幼儿园、婚介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和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婚姻介绍、殡葬等服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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