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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四)物流业
  1、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流企业,在市属权限范围内减免建设规费,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2、对从事仓储、配送的物流企业,在符合宜春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优先安排供地,并实行与工业类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享受不低于本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地价优惠。
  3、对新办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第一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对新办从事交通运输和仓储的物流企业,第一年、第二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4、规模以上货运企业向地税部门申请经核准自开运输发票的,按运输营业额的3.3%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按营业额的2.5%征收。
  (五)医疗卫生业
  1、积极引进国内著名医院到宜春中心城区开办分院,对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办项目,在规划区内有偿划拨建设用地,医疗用房免除所有规费。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民营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承担国家公共卫生职责时的经费补助,以及人才培养、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政策。
  (六)金融保险业
  1、鼓励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到宜春中心城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新组建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新办金融机构)。新办金融机构购地新建办公用房时,可享受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划拨用地待遇,土地出让金按划拨供地价格收取,报建规费属市权范围内的全免。
  2、注册资金或拨付营运资金实际到位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金融机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注册资金或拨付营运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金融机构,三年内购置或建设自有办公用房的,按160元/m2标准,由受益财政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3、注册资金或拨付营运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地方财政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100%、第四、第五年50%的比例,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发展基金,并对企业予以支持,用于企业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4、允许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在新办的股份制银行开设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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