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贸餐饮业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销售额2000-3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1500-2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150元提高到200元。
2、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调整为3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原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调整为60万元以上。
3、直销连锁经营企业可实行统一采购配置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所在地主管机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简便管理模式。
4、新办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大型娱乐场所、四星级以上宾馆,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份的50%,由受益财政预算安排列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后,政府按其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给予奖励,报建规费属市权范围内的减半征收。
5、对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现有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的大型超市、大型娱乐场所、四星级以上宾馆,年纳税额与上年度相比超出20%的,给予超出部分10%的奖励。对上述重点商贸服务企业进行升级改造,且改造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投资者一次性给予改造投资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投资改造报建规费属市权范围内的减半征收。
6、对新办的年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旅店业、餐饮业和年经营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休闲农庄,前三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的50%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并将该企业当年缴纳的排污费用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自行治污。
(三)文化体育娱乐业
1、对政府鼓励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办文化体育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前三年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2、对文化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地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的50%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3、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体育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40%。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服务、体育培训、咨询、中介、健身娱乐、竞赛表演、运动休闲等文化体育企业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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