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列入国家、省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项目的用水、用气实行与工业基本同价,用电按省发改委批准的优惠价格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安装和维护与政府部门联网办理业务的计算机软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以及库区、湖区、乡镇渡口和客运经营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执行。对列入国家、省鼓励类服务业项目,落户在宜春中心城区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手续时,除国家核定的工本费外,免收其他所有费用。
(六)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1、服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免征、次三年减半征收。
2、服务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服务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生产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服务企业,其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从事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专项政策
(一)旅游业
1、对符合宜春市旅游业发展规划,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办(包括2009年1月1日后新办的,下同)、扩建的旅游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给予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0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经评估确认后,从合同规定投产年度的次年起,按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为参照,由受益财政设立财政奖励资金,按前两年的100%,后三年的50%予以扶持,卫生监测费按照成本收取。
2、对投资新办五星级标准、旅游景区四星级(含)以上标准的旅游饭店,在播放有关国外电视频道方面给予特批;对三星级(含)以上及旅游景区内的旅游饭店和娱乐场所实施绿卡制度,除紧急情况和刑事案件外,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须取得市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后持检查证方可入内检查。
3、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旅游演艺团体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由受益财政按50%予以奖励;对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及重大旅游节庆活动(除月亮文化节外)的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