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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宜府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中心城区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宜春中心城区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优化宜春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赶超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通用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在登记注册时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对服务企业的设立登记一律不设前置性审批事项。股份制公司可分期注入注册资本,首期实缴不低于3万元,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两年内缴足。凡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且有3个控股子公司,可办理集团登记。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实行“一店一证”外,连锁经营的一般性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可凭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二)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
  列入宜春中心城区重点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物流市场、休闲农庄(含乡村酒店)、运动休闲营地、乡村旅游等项目用地可采用农村集体土地作价入股方式使用土地,或在征收为国有土地后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三)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
  市财政从2009年起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设立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推进工作。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商业银行提高对服务企业的贷款比例,优先对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建设项目贷款;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积极支持服务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引导、推动并规范服务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进行改组改造。
  (五)落实完善价格、收费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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