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
(二)县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500张以下床位的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的住院楼、门诊楼;
(三)县市区政府机关办公楼;
(四)汽车站、火车站;
(五)1200座以下大型影剧院、6000座以下体育馆、小型体育场、2.5万平方米以下会展中心和商场、商贸中心、大型写字楼、旅游集散中心、市县级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会展中心(展览馆)、艺术中心、敬老院、福利院、老年活动中心、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建筑;
(六)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开发区;
(七)高度超过50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酒店、宾馆、公寓)。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不论地震动参数大小,都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选址的必备内容。必须进行抗震设防而未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及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第六条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150米公路、铁路干线的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2、铁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
3、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5000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市电力调度中心;
2、单机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单机容量100兆瓦或者总装机容量300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4、枢纽变电所和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500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电站;
6、大型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100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200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