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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发〔2009〕5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征兵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有力支持和保障。要把征兵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实施目标管理。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优化运行机制。要加强征兵办公室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作风扎实、业务精通的人员负责征兵工作。市级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县级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各级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征兵工作。

  二、加大农村义务兵征集力度

  农村义务兵征集是今年全省征兵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兵役机关要把农村义务兵征集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农村义务兵征集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黑政发〔2008〕85号)精神,将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4600元提高到5400元。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的增长逐年作相应调整,现时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高于5400元的,按不低于5400元标准执行。提高标准后增加部分按原渠道解决,超过5400元标准部分由各市、县自行负担。各级财政要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农村籍适龄青年应征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其他加强农村义务兵征集的措施和办法。农村家庭独生子女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父母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应优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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