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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实行综合整治,建立各部门联合制止违法建设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建设的发现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批后巡查管理规定》,按照《规划监查工作规程》要求,实施网格化、无缝隙管理,加强批后管理和违法建设查处。

  二、违法建设的制止

  (一)市监察、规划、国土、建设、水务、交管、供电、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单位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制止违法建设工作。

  (二)市供水、供电部门在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时,必须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办理供水、供电手续。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违法建设项目后,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并发函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市城乡规划部门通知后应立即采取以下制止措施:

  1市国土部门立即对占用耕地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查处。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业局在10日内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实施断电。

  3市水务部门在10日内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实施断水。

  4市交管局立即查扣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运输各类物资的一切车辆。

  5市建设部门在10日内责令违法施工单位撤离施工现场,对拒不撤离的,取消其在石家庄市建设市场的施工资格;属于外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吊销其在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的准入手续,清理出我市的建筑市场。对严重违法建设的开发单位取消其在石家庄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资格。对违法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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