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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9〕第9号)


  《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8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
  第四条 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当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及时准确、注重实效和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国家、本省规定的其他行政职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行政职权目录。
  行政职权目录应当依法、准确、完整地表述行政职权名称,注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和行政职权运行各环节主办、协办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在行使行政职权中按规定应当收费的,行政职权目录应当注明收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具体条款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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