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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龙头学科建设单位必须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水平和较强的条件支撑能力,综合发展水平处于县内领先。
  2.龙头学科必须已初步形成2-3个特色比较明显、优势比较突出、基础比较扎实的应用研究方向,学术梯队结构合理,医疗、预防、科研和教学整体水平在本地区同类学科处于前列。
  3.龙头学科必须与上级医疗卫生单位相关学科建立稳定的学术交流机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科研协作等活动,能够紧密跟踪近三年本学科省内领先技术。
  4.龙头学科必须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力和学术影响力,与县域内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具有良好的技术指导和帮扶协作关系,区域外(指龙头学科建设单位所在县城外)患者占有一定的比例。
  5.龙头学科带头人必须是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较高的思想素养和业务素质,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近三年曾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在专业学会中任有职务。
  6.龙头学科必须已列入本地区的重点建设计划,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近三年来对该学科有持续的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学科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评审

  第七条 各龙头学科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确定拟申报的龙头学科,并经进一步凝练主攻方向和明确建设目标后,统一组织推荐申报。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填写“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申报书”一式15份,经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择优遴选后,统一上报省卫生厅。
  第九条 省卫生厅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龙头学科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请申报单位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省卫生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综合评定后确认龙头学科建设对象,并与其建设单位签定《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任务书》。在同一县域内研究方向相同的学科,将按照择优筛选的原则确认一个为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对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将成立省医学龙头学科专家指导小组,定期对各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对象给予技术指导,并对其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效实行全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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