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卫发〔2009〕23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更好地发挥我省医学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优势,根据新医改实施意见和“科教兴卫工程”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申报书(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县(市、区,下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更好地发挥我省医学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优势,决定在全省范围创建一批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浙江省县级医学龙头学科(以下简称龙头学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头学科建设面向本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注重知识、技术、手段与方法创新,努力发挥科技成果孵化基地的作用,大力促进本学科适宜技术在基层的推广应用与转化,充分提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和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中的龙头作用,力争成为满足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大力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科技支撑和创新平台。
第三条 龙头学科的评审、管理和考核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各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龙头学科建设的实施和管理,龙头学科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学科日常业务建设。
第四条 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选择、兼顾布局”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评审工作。龙头学科由省医学龙头学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龙头学科的申报单位限定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第六条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申报龙头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