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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同市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同市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11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部门统计工作,贯彻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大同市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审批程序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大同市统计局
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审批程序的规定

  根据国家、省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大同市部门统计管理工作,现对全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备案、审批程序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备案、审批的申请
  (一)申请:市直各部门开展以系统内部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报市统计局备案;开展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市统计局审批。
  (二)准备的资料
  提请备案或审批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2、调查方案。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3、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4、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上级要求调查的有关文件、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二、备案和审批
  (一)市统计局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上级统计局进行裁决,部门应按上级统计部门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市统计局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二)市统计局在收到申请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的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批复附函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市统计局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备案工作,或事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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