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统计资料管理、发布及保密工作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了认真贯彻中纪委、监察部、国家统计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统计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杜绝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国家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以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正常运行,促进社会安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现将统计资料的管理、发布及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市统计数据以大同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大同市统计局是大同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的机构,大同市统计局调查搜集的统计数据,由其负责通过公报、年鉴、月报或新闻发布会、新闻稿件对外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有关部门搜集的统计数据,凡与大同市统计局相重复的,必须与其协商后,再对外发布;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应及时报大同市统计局备案。
二、统计资料的分类管理:(1)统计部门公开发表的资料,由使用者自行搜集整理。(2)仅供内部使用的资料,印发有关领导和部门参阅,其他单位使用时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3)密级统计资料,原则上不能使用或提供,如确需使用或提供,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及《大同市统计局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要求,根据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实行报批手续。
三、统计部门掌握的原始统计资料,如涉及企业秘密、家庭秘密和私人秘密的,不准对其他部门或个人提供。
四、实行领导把关负责制。重要统计资料的发布必须经分管有关业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重大问题的宣传口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各有关部门在向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部门采用有关稿件时,应对其引用的统计资料予以审查,并严格执行新闻稿送审的有关规定。凡未按规定报批的,不予采用。
六、未经批准,有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身份对外发布国家和省市的重要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