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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已经2009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市的民间投资规模不断增长,领域不断拓宽,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加大投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行更加开放的投资准入政策

  (一)投资领域中除国家专营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已向外资开放的领域,要加快向民间资本开放;已打破行业垄断的领域,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预期有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

  (二)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1.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或特许经营权、所有权转让等方式,参与农林水、交通、电力、通讯、人防工程、城市给排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专业市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旅游景区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2.制造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外的有色金属及新材料、非金属矿及新材料、机械制造、食品、轻纺、电子电器、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向的产品和工艺技术。

  3.现代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息咨询、旅游、房地产、商贸、物流、创意产业、服务外包、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现代服务业。引导民间资本依法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典当行和小额贷款、信用担保、金融租赁、金融消费等金融服务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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