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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工作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工作的通知
(同政发[2009]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结)算管理,完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节约使用财政性资金,根据同政发[2004]123号文件《大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评审原则。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评审,并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评审制度。财政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市财政局要建立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在项目跟踪评审工作中,严格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在项目跟踪评审工作中,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跟踪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三、加强跟踪评审。根据《办法》中所规定的财政投资评审内容,财政部门要对所有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的跟踪评审工作。
  1、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完成后,要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报送的施工图进行全面评审,审核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的最高限价,以保证工程招投标价的合理公正。
  2、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算投资客不得超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概(预)算投资额,项目预算评审应在批准的概(预)算投资额范围内进行。
  3、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变更、签证及其他增项时,要及时通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派人随同项目建设单位深入到施工现场踏勘认定,实施项目现场跟踪评审。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5000元以上的签证变更量必须提前通知财政部门予以评审认定;5000元以下的签证变更量由甲方代表现场认定,并将相关文字及影像资料整理后按周报送到财政部门,否则在项目结算评审时,财政部门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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