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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的意见

  (一)支持森林旅游建设用地。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森林休闲旅游项目,国土部门要及时安排用地指标,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林业部门将省下达我市的年度征占用林地定额中的15%,专项用于开发森林休闲旅游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交纳的植被恢复费返还县(市、区)80%部分,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业主用于环境绿化。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森林休闲旅游,可在自愿的基础上以林地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合作经营旅游企业。
  (二)加强财政扶持。从今年开始至2012年,市财政每年调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森林休闲旅游业发展。对新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公园,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林业观光园,一次性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鼓励森林休闲旅游景区参加省森林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对获得五星、四星、三星等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鼓励通过林地、林木流转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产业,流转面积300亩以上、期限3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发展的森林休闲旅游项目,单个项目投资在2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及省级林业观光园内的游步道建设,给予每公里2万元补助;对创建成功的森林休闲旅游特色乡镇、特色村,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林业、财政部门另行制订)。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落实与市里奖励相应的匹配资金。
  (三)创新发展机制。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承包转让、股份合作和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搞活林权流转,促进森林休闲旅游业发展。金融部门要广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强信贷支持,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农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为发展森林休闲旅游项目所需小额信贷提供信用担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森林休闲旅游业的组织化程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年底市政府将对县(市、区)政府规划编制、政策出台、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考核。林业部门要把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列入林业工作重点,着力抓好规划编制和业务指导。旅游部门要发挥行业优势,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帮助做好促销工作,不断拓展市场空间。交通部门要把通景公路纳入农村联网公路建设工程,开辟公交线路,方便游客出行。电力、通讯部门要积极优化服务,支持森林休闲旅游景点开发。工商、财政(地税)、卫生、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简化相关证照办理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一条龙”服务,努力营造部门联动、合力支持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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