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暂不调整企业2009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减轻企业负担,适当调整缴费基数计算标准,市区企业自2009年6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缴纳基数均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研究出台具体办法。
8.经确认的困难企业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可暂缓缴纳企业应缴部分,缓缴期限暂定为2009年内的6个月(缓缴3个月以上报市政府批准),并可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或社保补贴、企业职工岗位补贴中的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9.困难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暂缓缴纳相应税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困难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酌情减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加大对困难企业并购重组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对停产的困难企业实施承揽加工等,并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
10.继续减免、缓征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1.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2009年,对市区企业参加经市政府同意并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展示展销活动(广交会、华交会除外),展位费用财政予以补助50%;对参加在中西部地区等新兴市场举办的展示展销活动,展位费用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12.鼓励企业品牌经营。2009年凡拥有省级以上品牌、且年度广告宣传品牌支出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广告实际支出额的1%给予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具体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绍兴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绍政办发〔2009〕79号)执行。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4.推进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扩容。2009年市区工业性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总规模由2亿元扩大到3亿元。
15.加快建立企业资金风险应急救助机制。各县(市、区)和袍江新区都要成立政策性担保公司,并增加注册资本金,为企业提供应急过渡担保。2009年市区政策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从目前的近2亿元增加到5亿元以上;各县(市)都应建立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应急互助资金。
16.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激励机制。对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及以上、年均担保额3000万元以上,且担保总额不低于60%用于工业性中小企业的市区担保公司,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年均担保额超过3000万元部分按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风险补偿一律冲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