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府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停止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当前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绍政发〔2009〕47号)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帮助企业渡过阶段性困难,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1.加大技改支持力度。各县(市)要积极扩大工业投资专项资金规模,进一步提振企业投资信心。市区重点工业建设项目财政扶持资金在原有1500万元的基础上新增1000万元。
2.实行财政扶持政策。2009年度市区企业实施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经工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且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并在2010年底前建成的项目,凡属新设企业的,从该项目投产年度起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全额扶持;对现有企业实施的符合上述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从该项目投产年度起,以项目投产前一年地方贡献额为基数,对超过市区地方财政收入平均增幅部分连续两年给予全额扶持。
3.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凡2009年度实施的工业项目,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绍市委发〔2009〕2号)实行资金扶持起点由原来的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项目调整为500万元以上起补,扶持比例不变。
4.鼓励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对市区新建单体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技术、设备投入在65%以上的,给予投资额0.1%的前期工作资金扶持;单体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0.2%的前期工作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工年度先行资助50%,竣工验收后再资助50%。
5.支持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各类重点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全力帮助办理所需手续,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并加强政策配套。各地在下达2009年“农转用”计划指标中,要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6.鼓励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对原出让的工业用地(含优惠出让的工业用地),在土地使用权人及工业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对行业类型进行调整,行业类型经工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土地出让价不作新的调整。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