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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

  (十五)加强运行节能管理。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通过规范用能行为、优化系统运行、安设调节装置、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措施,切实降低运行能耗。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要定期监督检查运行节能管理工作情况,并监测节能效果。
  (十六)制定建筑用能超定额加价制度。
  (十七)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服务商在业主建筑能耗检测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优化改造方案,并承担改造费用,与业主签订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从系统节能改造后所获得的节能效益中逐年按比例回收改造费用,并在一定所限后与用户共享节能收益。要积极引导各类建筑节能服务主体参与节能改造与建筑物的运行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采用市场化手段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现多元化、多渠道解决改造资金。
  四、完善政策,形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八)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要求,结合财政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国家机关办公建行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558号)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节能工作建设、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市人民政府将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公示等补助支出)、市级机关住宅节能改造补贴,以及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编制、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研发、更低能耗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等。高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制度与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市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保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九)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支持力度。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460号),认真组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其次的资金补助申报工作,充分利用国家现有政策。同时,要加大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行政事业办公建筑等公益性项目,供热制冷系统优先选用热泵系统,所需资金从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解决;其他项目选用热泵系统的,从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益事业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开水)系统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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