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度重视乡村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市内外高等院校和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分期分批抓好县(市、区)分管领导和乡镇、村组干部以及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发展乡村旅游的组织、指导、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大对乡村旅游建筑环境、卫生环境、生态环境的清理整治力度,积极开展绿化、美化工作。
(四)加快乡村旅游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抓好镇区和景区(点)的道路网络、给排水网络、电力、通讯、污水及垃圾处理和各类市场、文化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配套程度和综合服务功能。
(五)以满足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完善旅游服务功能为目标,加快建设旅游餐饮、住宿、停车场、公厕等服务设施,提高游客接待能力,提升乡村旅游服务质量。
(六)组建乡村旅游协会,制订《诚信经营公约》,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乡村旅游市场秩序,确保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六、完善乡村旅游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各部门应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九江的高度出发,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制定和完善扶持乡村旅游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重点扶持,加大投入。从2009年起到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重点乡村旅游项目规划、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市场宣传促销和考核表彰奖励。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乡村旅游发展。各部门要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倾斜与扶持,统筹安排社会主义新农村点、农业综合开发、水利交通、乡村公路、扶贫开发、生态建设和以工代赈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乡村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对乡村旅游,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等部门,要在规划指导、项目审批、开发用地等方面,提供最佳优质服务;工商、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要简化有关证照的申办手续,参照城镇职工再就业、返乡农民工和全民创业有关政策,给予税费征收等方面的最大优惠扶持。对从事乡村旅游开发并在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限额。
(三)市旅游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将省、市有关乡村旅游设施和接待服务标准推广到点、到户,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水平。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对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全市农民工就业培训体系,享受相关优惠。
(四)加大乡村旅游市场化改革力度,放开乡村旅游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原则,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激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引入市场机制;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乡村旅游开发,依法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自然人使用,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与开发商合作开发乡村旅游项目;通过招商引资,鼓励引导市内外各类企业、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民采取入股或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龙头,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组建乡村旅游开发公司或合作社,投资开发经营乡村旅游景区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