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⒋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㈡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一般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件。具体情况依据事件类别定。
Ⅱ级(重大)。一般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件。具体情况依据事件类别定。
Ⅲ级(较大)。一般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件。具体情况依据事件类别定。
Ⅳ级(一般)。一般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20人以下中毒(重伤)等事件。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㈠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及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中一次事故(事件)造成2死(2重伤)以上的事故(事件)的信息;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一次事故(事件)造成2死(2重伤)以上的事故(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㈡本地发生的一般事件,但性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㈢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㈣报送格式要统一规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详见附件一、二)。
四、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㈠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前,必须核实准确,经市领导同意后,再上报或发布,坚决杜绝应急信息误报和不经市领导审阅,擅自越级上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