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9〕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性文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根据《通知》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将以“武政规”发文机关代字的形式发布。各区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以“××政规”发文机关代字的形式发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以“武××规”发文机关代字的形式发布。
三、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175号令)的规定,在发布前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