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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加快支持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加快支持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9〕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加快支持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六日

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加快支持市重点工程
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支持我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根据中央作出的扩内需、促增长的重大战略部署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求,将支持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市重点工程主要是指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公益性工程,同时还包含市级土地储备和区级土地储备试点等相关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积极拓宽拆迁安置用房渠道,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条件,全力以赴加快推进市重点工程建设。
  二、多渠道支持拆迁安置用房
  (一)切实贯彻拆迁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二)凡是符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优先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调整部分现有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项目,作为动迁安置房,定向安置市重点工程的被拆迁人。动迁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可在房地产市场上交易。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专项下达动迁安置房建设计划,全力推进拆迁安置工作,具体程序由市国土房产局制订。
  (四)有条件的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鼓励建设“双限双竞”商品住房定向安置被拆迁人。
  (五)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拆迁需要,提出动迁安置房需求,经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核实同意后,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核并及时提出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动迁安置房安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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