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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教职办〔2009〕24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有关产业部门、有关行业组织: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09〕36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2009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以下简称职工统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各市(区)教育局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加强与部门(单位)、行业、企业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健全职工教育统计工作机制。
  二、2009年我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确定一批部门(单位)、行业组织进行试点,请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行业组织接此通知后,在部门(单位)、行业组织系统部署职工教育统计工作,负责本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并将统计报表报送省教育厅。
  三、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采取抽样统计方法,通过“全国职工教育统计系统”实施统计,统计对象仍限于企业职工。各市(区)教育局按照所在地区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的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职工总人数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统计。
  四、要按照要求填写统计表格,确保表与表之间的逻辑结构统一。如统计“教育培训经费”时,职工工资总额、教育培训经费等填报数据要与实际相符。
  五、我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积极配合下,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确保高质量完成今年及今后的统计工作,请各部门落实工作机构、配备专人、设备建立完善的统计工作平台。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建立职工教育统计队伍。
  六、要加强统计数据汇总和分析工作。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统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数据分析,并报送上级部门,推动本地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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