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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驾驶培训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驾驶培训管理的通知
(渝农机发[2009]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水利、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质量,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在区县和各培训校自查的基础上,市农机办对全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质量、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执行以及教练员资格情况等进行了检查清理。现对符合培训条件的27个农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农机驾驶培训资格管理

  在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农机驾驶培训的机构必须取得合法的培训资格,已取得培训资格的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认真总结本年度开展培训情况,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市农机办装备处备案。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经所在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农机办申请变更登记。从事农机驾驶培训的教员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定期参加审验,无故不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取消农机驾驶培训任教资格。

  新申请开展农机驾驶培训资格的培训校,先向所在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需求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后,向市农机管理办公室上报请示,市农机管理办公室依据农业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二、切实加强对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

  各地农机驾驶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 一是强化内部管理。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校务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严格按照农业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严格按标准收取培训费,严禁超标准收费。要加强教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教员教学水平。培训教学用拖拉机必须悬挂教练号牌,机身喷有醒目字体的标识,并按规定装有副制动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二要认真执行培训申报制度。农机驾驶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不备案的,培训不予认可,责任自负。三要建立完善培训记录。农机驾驶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机驾驶人培训班档案,档案主要内容为:农机驾驶培训班申报材料(教学计划、学员名单、照片等),同时还要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内要有培训申请表(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培训记录表、学员培训考勤记录等资料。四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农机驾驶培训机构要加大教学设备、设施的投入,更新教学器具和图书资料,改善学习和训练环境。各培训机构教学人员、教练车辆及配套机具须达到农业部41号令规定数量后方能开展培训。同时要做好教练用拖拉机保险和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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