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要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等所涉及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企业在岗职工1000人以上的,要建立失业预警方案,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要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失业人员多渠道就业
(一)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进一步优化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落实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已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3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职工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三)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落实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继续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帮扶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通过建立就业援助基地、开设就业援助热线、组织集中职业指导等措施,形成就业援助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政府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裁减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