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贯彻
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意见》(日政发〔2009〕8号),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优化融资和担保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二、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一)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要把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加强在职培训和人才储备,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稳定就业岗位。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下降或停工限产的,可采取轮岗或待岗、在岗培训、协商薪酬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安排职工待岗的,用人单位可发放待岗基本生活费。确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帮助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2009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市本级参保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养老保险费。允许各区县根据各自实际,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费费率;市直单位在2009年之内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率由7%降为6%,自2009年1月1日起,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市直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区县,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方式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企业年内享受的补贴总额可在其当年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80%的额度内确定。
(三)严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企业经多方努力仍需裁员的,应严格按照《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被裁减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避免引发劳动纠纷。